一、 依據教師法第33條第4項、本局110年4月29日桃教綜字第1100038083號函及國立臺北教育大學110年5月7日北教大心健字第1102150001號函辦理。
二、 為增進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全人成長、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及建立教師支持體系,以促進與維護其身心健康,爰規劃旨揭支持服務。
三、 本市「110年度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之委託單位、服務對象、時間、內容及方式簡述如下:
(一) 委託單位: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心理諮商暨健康促進研究中心)。
(二) 服務對象:
1、 為本市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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