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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710 - 人事室 | 2021-03-24 | 人氣:606

第 13 條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因公傷病之公假及骨髓捐贈
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但於分娩前先請之娩假,不在此
限。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放假,應檢具證明其族別之戶
籍資料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
第 14 條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
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但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因各
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所遺課(職)務由學校派員代理。
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
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
理順序。
第 15 條
教師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
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
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