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3年4月11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1130013799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4條及特殊教育法第38條之規定,已課予學校提供適應體育教學及相關支持服務之義務,為提升第一線體育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之適應體育專業知能,優化身心障礙學生參與之體育課程品質,教育部體育署特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旨揭計畫,並與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合作執行。
三、檢送「113學年度各縣市健體與特教領域輔導團跨域增能實施計畫」1份如附件,資訊摘要說明如下:
(一)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電子公文以發文日期為準、紙本公文以郵戳日期為準),請將申請資料函報本局轉送國立高雄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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