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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 校務公佈欄 | 2023-01-11 | 人氣:159

主旨:有關教育單位配合社政單位進行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程序一 案,請本市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2年1月5日桃家防字 第1110027093號函辦理。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第2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 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 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 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該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 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 合。先予敘明。

三、次依同法第104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 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或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70條第2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 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 供相關資料為止。

四、本案依上開規定及來函,倘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 心所屬專業人員有需求至各級學校(含幼兒園)、補習班、 課後照顧中心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請依相關規定配 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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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程序376735100E_1120001865_53_prin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