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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 校務公佈欄 | 2023-01-19 | 人氣:1070
   

主旨: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5條第2項第2款 規定行為人之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執行事宜一案,詳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月12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908416號函 辦理。

二、查性平法第10條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及學校每年應參考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 平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三、復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0條第2項及第 3規定略以,依性平法第25條第2項對行為人所為處置,應 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命行為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 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並由該懲處之 學校性平會討論決定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性質、 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

四、綜上,學校性平會依據性平法第25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為人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時,性平會會議決議宜 敘明課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問題,並應列 明行為人若不配合時的因應處置措施。

五、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委請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編製 行為人防治8小時課程教案手冊,

該手冊業掛載於該署高級 中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站(https://gender. nhes.edu.tw/)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源手冊區,請各校宣導 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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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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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修訂版(完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教師手冊_.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