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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公告標題 | 發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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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教育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自116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賡續參與試辦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 | 人事主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