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辦理。
2、本校112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投票作業,說明如下:
(1)選舉人與被選舉人資格均需為本校編制內正式教師 (留停及延長病假教師無
選舉及被選舉權)。
(2)聘期:112年9月01日至113年8月31日。
(3)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另查桃園市人民團體立案名冊,本
校教師會已無列冊紀錄,依法無須推派教師會代表。
(4)本次應票選7人。考核委員每滿3人應有1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
政至少4 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任一性別委員(含當然委員人數)
應占 委員總數3分之1 以上(任一性別至少4人以上)。
3、依得票數高低順序及性別比例,正取及候補委員若干人,於委員因故不能擔
任時,依序遞補。
請本校正式教師登錄差勤系統/投票作業管理/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