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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710 - 人事室 | 2023-09-27 | 人氣:110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一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十六條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
         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 
         期間、受理機關。
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逕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