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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教務處 | 2025-05-06 | 點閱數: 49

重申市府1131231日府人考字第1130365648號函。

加班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如確因業務

需要指派加班,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倘遇勤休異常情形,主管人員應瞭解原因以協助改善,並視其工時及

業務量,建立妥適且及時之補休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