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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660 - 幼兒園 | 2025-09-22 | 點閱數: 98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辦理「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方案」一案,請貴校(園)協助宣導推廣,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114年8月22日桃婦康字第11400190141號函辦理。
二、 兒童發展篩檢服務係針對7歲以下幼童,享6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透過接受標準化篩檢工具訓練的醫生,於兒童發展關鍵年齡提供完整兒童發展篩檢服務。
三、 旨揭檢服務相關資訊可至https://dowcd.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6982&s=1323191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