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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322 - 學務處 | 2025-10-23 | 點閱數: 113
主旨: 請貴單位協助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文化部114年10月15日文影字第11420436704號函辦理。
二、 請貴單位協助廣於所轄官網、網路社群、售票頁面及網路社群等,向民眾及學生宣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相關規定,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