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4年11月5日府人考字第1140311319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 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 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 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各機關(構)學 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
三、大陸委員會鑑於近年公務員赴陸港澳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為保護全體公務員及提高危機意識,邀集人事總處等 相關機關,共同研商旨揭精進措施,並製作宣傳圖卡及更 新該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請各機關(人事機 構)向所屬同仁宣導並落實下列事項:
(一)公務員赴陸及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系統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
(二)強化人事人員教育訓練,避免發生延遲通報(例如未依期限至內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完成案件報送),或錯認官職等誤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赴陸申請程序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之情事,並確實向所屬同仁宣導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 內容。
(三)落實及時至人事總處「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 (WebHR)」更新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含兼任行政 職務之教育人員)名冊資料(按,如有人員異動,應即 時至WebHR更新資料,該總處資料庫並將自動介接,毋須 再辦理報送作業)。
(四)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例如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等), 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書等需要簽署表件時,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關宣導資料,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以確實達到告知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