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
| 二、 | 旨案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115年3月20日(星期五)止,依本要點第7點規定略以:「……第1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2學期核辦;但本學年度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 |
| 三、 | 本校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請依上開要點第5點規定,檢齊申請書及有效證件等,洽本校註冊組。 |
| 四、 | 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
| (一) | 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新臺幣(以下同)800元,半公 費者應減半為400元。 |
| (二) | 制服費:已於114學年度第1學期請領者(一次請領一學年 ),本學期不得重複請領。本學期(115年2月起)開始支 領公費者,應依上列標準減半。 |
| (三) | 主食費、副食費: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115年2 月至同年6月止(計5個月),新核准者從115年2月至同年 6月止(計5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