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教育局115年4月7日桃教學字第1150028908號函辦理。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精神,雇主(學校)應妥為規 劃安全之設備與防護措施,且依同法第29條規定,不得使 未滿18歲者從事危險性工作。學生非屬專業操作人員,各 校應落實風險評估,避免學生接觸或操作具捲夾、切割危 險之機具。
三、查本市教育局轄管學校於114學年度,肇生兩起學生因協助文件銷 毀,不慎將手指捲入碎紙機(型號經查均為:霸世牌S-31S 型)之嚴重校安憾事。自即日起,各校有關機密文件或一 般紙張銷毀工作,務必由教職員工親自執行,嚴禁要求或 同意學生自行操作碎紙機等危險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