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因公傷病之公假及骨髓捐贈
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但於分娩前先請之娩假,不在此
限。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放假,應檢具證明其族別之戶
籍資料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
第 14 條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
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但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因各
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所遺課(職)務由學校派員代理。
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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