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辦理。 |
二、 | 本局業已訂定旨揭申請書及年資採計表,認證年資採計方式及晉薪採計方式詳如旨揭採計表。 |
三、 | 請貴校務必轉知專輔人員,倘符合認證年資採計資格,請備齊旨揭申請書、學歷證書影本、專業證照證書影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服務證明書、考績通知書、單位證明(政府立案)等佐證資料,應於文到後3個月內申請採計年資,始得溯自111年1月1日生效;逾限申請採計年資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
四、 | 本案資料請檢附正本(驗畢後發還,無正本者不予受理),並需於影本註明「核與正本相符」寄送至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相關資料將由輔諮中心審核,確認合併年資後,再報局辦理。 |
五、 | 本案事涉專輔人員職前年資採計提敘之權益,爰請務必通知專輔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