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格條件
(一)歡迎身心障礙者參加。
(二)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三)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且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
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且無限制轉調情事。
(五)未曾受懲戒或行政處分,品行端正,工作認真,注重行政倫理,能配合校
務需要執行職務者。
(六)具電腦文書處理及網路操作能力。
(七)具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證書,或曾擔任學校事務組長工作經驗、或具備
基本水電修繕能力者尤佳。
二、工作項目
(一)兼任本校事務組長。
(二)須配合學校職務輪動制度,視職務遷調需要,年度輪調(指兼任)出納組
長、或其他行政工作。
(三)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三、其餘內容請詳見簡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