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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5-09-19 | 點閱數: 119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918日桃教人字第1140090334號函辦理。

二、「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 法」前經行政院107611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43040 函核定,並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7629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70089615B號令發布在案;惟發布條文漏未列 載第15條第3項規範,爰辦理勘誤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