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9月18 日會同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4年9月14日府人給字第1140230025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9條規定,該規則施行日期由考試 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是本案之施行日期俟考試院與行政院 會同發布後,將另案轉知。
三、檢送考試院、行政院114年9月18日考臺銓二字第 1140003678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2122號令影本、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上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業登載於銓敘部全球 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法 規司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