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會同發布,第3 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 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4年10月15日府人考字第1140296247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條文,銓敘部前以114年9月25日部法二字第1145877790號函轉知(本府114年10月1日府人考 字第1140282516號函諒達)。
三、檢送考試院、行政院前開114年10月9日考臺銓二字第 114000392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6152號令影本1 份,銓敘部並已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 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法規司項下),請自行 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