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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人事室 | 2025-10-23 | 點閱數: 137

有關代理教師取得法國巴黎師範音樂院長笛演奏高級文憑,得否等同碩士學歷核敘薪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說明: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1022日桃教人字第1140102817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141015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094297號函略 以,查教育部97118日台人()字第0970005193號函: 「一、……復依本部911225日台(91)人(二)字第 0910182418號函釋略以:『鑑於歐洲藝術教育之養成與一 般學科不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所習課程彈性很 大,所獲文憑之性質係屬演奏文憑非學位證書,故無法比 照何種等級之學位來審定所獲文憑。』又依本部96109 日台學審字第0960153418號函釋,藝術文憑與學術文憑 MasterPH. D.等)性質不同,前者在國外並非作為學校任教之資格條件,本部認定採認原則係以師資審查之角度,提供取得藝術文憑者得送審教師資格之管道,故非取得教師資格即等同具碩、博士學位。

二、爰公立中小學教 師取得藝術文憑非學位證書,無法比照任何等級之學位來 審定所獲文憑,故尚無法比照碩士學歷申請改敘;又其與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取得藝術文憑者得送審講師資格, 係屬二事。……。」

 三、本案代理教師取得法國巴黎師範音樂院長笛演奏高級 文憑,依上開函釋無法比照任何等級之學位來審定所獲文憑,故尚無法比照碩士學歷申請改敘,爰請依規定辦理敘薪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