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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人事室 | 2025-10-23 | 點閱數: 121

有關市府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案,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41021日桃教政字第1140098080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為降低市府所屬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可能遭遇之風險,本府請各機關參照修正後注意事項辦理。重要修正摘要如下:

 ()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事前通報增訂第3點第1項第7款第3目: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 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事前通報增訂第3點第1項第7款第4目: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 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 出境日一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落實「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作業修正第3點第1項第7款第5目: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定義「特定身分人員」增訂第3點第2項: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下列人員:

1、港澳官方人士。

2、港澳民意代表。

3、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 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

4、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處理方式增訂第4點第9款: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通報 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三、本府請所屬人員赴港澳前參照旨揭修正注意事項辦理,並依下列程序辦理通報作業:

 ()赴港澳事前通報同仁倘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至人事差勤系統上傳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 報表」(如附件3)及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 影本。倘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應於「國人赴陸港澳動態 登錄系統」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內容敘明。

 ()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

1、同仁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 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 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如附件4)通報所屬 機關(構)人事單位,由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函 報大陸委員會。

2、同仁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 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附件

4通報表通 報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由所屬機關(構)人事 單位函報大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