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年資,得否比照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採計提敘薪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0月28日桃教人字第1140106960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及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皆無採計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服務年資之規定。
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設置依據、相關人員進用規範及 權利義務等,皆與私立學校法有別。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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