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修正「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範例)」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4年10月29日府人力字第1140301570號函辦理。
二、人事總處為因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將自115年 1月1日正式施行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修正旨揭契約書(範例)第6條、第8條、第9條,另配合114 年5月15日修正發布之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修正第10條之聘僱人員提撥離職給與之月支報酬計算標 準。爰請各機關學校視個案情形及實務作業需要,於不違 反相關法令下,修訂契約內容;至聘用人員聘用契約書亦 請參照旨揭契約書(範例)併同修正。
三、查陸委會訂定之「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市府114年10月23日府人力字第1140293426函計達),新進 (現職)聘僱人員不配合查核者,不得簽訂聘僱用(改、續聘僱)契約;自115年1月1日起,應確認渠等已填具「擬 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 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各機關學校 自行留存),始得辦理後續進用(含改、續聘僱)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