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4年10月30日府人考字第1140310695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9月編製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 衛生防護辦法問答集」(下稱問答集)及市府法制作業要 點第40點第2款規定辦理。
三、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業就公務人員 保障法適(準)用對象發生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訂有 相關規範,另前開問答集陸、附則Q2、Q5略以,教育人 員、技工、工友、約僱人員及約用人員等非屬公務人員保 障法適(準)用對象,其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調查及後續 救濟,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理(按,於職安法 增訂職場霸凌防治相關規定前,係依勞動部所定執行職務 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之規定辦理),爰請各機關學校依 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