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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人事室 | 2025-10-31 | 點閱數: 111

檢送銓敘部民國11410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41017日府人給字第1140230025號函辦理。

二、旨揭令釋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 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得以當事人於該機 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 地是否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