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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人事室 | 2025-10-31 | 點閱數: 159

銓敘部修正「擬任人員送審書」、「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及「公務人員服務誓言」等書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41030日府人力字第1140313566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為配合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及公務人員任用法 施行細則等規定修正,以及11511日正式施行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修正旨揭書表相關內容及填寫說明。

三、查大陸委會員訂定之「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 (市府1141023日府人力字第1140293426函計達),不配合查核作業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等人事法規進用),無從辦理初 (調)任案之銓審作業;自11511日起,各機關於辦理職員之初任、調任及再任案送審前,應請當事人填具「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 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申明無喪失擔任 我國公職之情事,該具結書由各機關自行歸檔留存,並於旨揭送審動態書表之備考欄位敘明已完成具結作業,始得 辦理送審;如當事人未(拒絕)填具上述具結書,即無法 完成送審作業。

四、檢附修正之「擬任人員送審書」、「公務人員動態登記 書」及「公務人員服務誓言」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