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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5-11-04 | 點閱數: 140

銓敘部函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其與安胎事由之請假、產前假、流產假、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連接之各種假別、補休假及例假日期間所遺業務,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桃園市政府114114日府人力字第114031610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