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5-11-12 | 點閱數: 138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 額內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僱用之人員,其與安胎事由之請假、產前 假、流產假、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連接之各種假別、 補休假及例假日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桃園市政府114117日府人力字第1140323786號函辦理。

  • 府人力字第1140323786號.pdf
    1) 府人力字第1140323786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