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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人事室 | 2025-11-20 | 點閱數: 32

轉知教育部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 經依1065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請 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1118日桃教人字第1140112962號函辦理。

二、查該部89110日台(89)人(一)字第89000296號書函 略以,中小學教師曾任幼稚園代理教師年資,不得採計提 敘,爰此,依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 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 資,原係受該部89110日書函規定之限制而不得採計提敘。

三、嗣該部以1145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 放寬規定,明定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故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 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提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