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市府115年傑出女性公務員選拔及表揚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4年11月18日府人考字第1140329919號函辦理。
二、請依前開實施要點辦理旨揭遴薦作業,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之女性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二)遴薦資格條件:符合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之各款事蹟之一者。
(三)遴薦原則:
1、以最近三年內未曾獲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或傑出女性 公務員者為優先。
2、市府各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或學校)推薦名額以3名 為限;無所屬機關者及區公所以1名為限。
(四)不得選拔為傑出女性公務員之情形:
1、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2、最近三年內年終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
(五)遴薦方式及報送期程:本府各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學 校由一級機關統籌遴薦)及區公所就符合表揚條件者,檢具相關資料於114年12月19日(星期五)前函報本府核辦。
三、檢附傑出女性公務員遴薦表、事蹟簡介、近3年敘獎彙整表 及初核名單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