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銓敘部修正後之「公務人員考績表」及「公務人員考績人數統計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4年11月17日府人給字第1140230025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 總統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其中第3條第2項已將銓敘部 112年4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255631721號令有關公務人員任職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規範明文 入法,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已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增訂身心調適假,以及公務人員申請該 假別時,不得影響其考績之規定,另114年聯名牋函增列公 務人員於考績年度中為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留職停薪且於年終辦理考績者,不計列考績甲等比率人數,爰配合修正旨揭表件。
三、請各機關學校於辦理考績作業時,採用修正後之表件,另銓敘部本次修正之「(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分配彙整表」,市府已另訂格式,屆時將配合辦理考績期程請各機關學校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