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後市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港澳通報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4年12月1日桃教政字第1140117266號函辦理。
二、按大陸委員會114年9月30日函發「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意旨,各機關公務員赴陸港澳發生異常情事或失聯通報,由機關政風單位 (如未設政風單位將由上級政風單位協助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向陸委會、內政部及 法務部相關單位即時通報(如附件1)。
三、因應前揭精進措施,轉知修正後市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港澳通報作業如下:
(一)赴港澳事前通報同仁倘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 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至人事差勤系統上傳 新式「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如附件2)及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 統」影本(未設有專責政風人員之機關(構),政風單位核 章欄位即無需核章)。
(二)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新式「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 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如附件3)調整由所 屬機關(構)政風單位受理,並由所屬機關(構)政風單位函報大陸委員會(未設有專責政風人員之機關(構),由上級政風單位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