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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5-12-01 | 點閱數: 71

轉知修正後市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港澳通報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4121日桃教政字第1140117266號函辦理。

二、按大陸委員會114930日函發「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意旨,各機關公務員赴陸港澳發生異常情事或失聯通報,由機關政風單位 (如未設政風單位將由上級政風單位協助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向陸委會、內政部及 法務部相關單位即時通報(如附件1)

三、因應前揭精進措施,轉知修正後市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港澳通報作業如下:

 ()赴港澳事前通報同仁倘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 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至人事差勤系統上傳 新式「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如附件2)及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 統」影本(未設有專責政風人員之機關(),政風單位核 章欄位即無需核章)

 ()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新式「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 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如附件3)調整由所 屬機關()政風單位受理,並由所屬機關()政風單位函報大陸委員會(未設有專責政風人員之機關(),由上級政風單位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