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114年 11月19日修正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4年12月10日府人考字第1140356237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業經總統114年1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 11400117191號令修正公布,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24號 (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 系統),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 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三、請各機關學校於辦理本(114)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相關事宜時,切實依修正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