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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5-12-23 | 點閱數: 190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以下簡稱配置準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124日會同修正發布,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41222日府人企字第1140371036號函辦理。

二、為使地方政府機關職務結構更趨合理衡平,本次修法重點 為放寬委任各職等、各官等比率配置規定及增訂部分機關簡任非主管之職務設置規定,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請視業務實際需求及必要性,得於編制員額數額內,適時依配置準則及相關程序規定辦理組織編制修正作業,本次官等職等配置調整,不得作為請增員額之事由。

 ()如涉及現職人員職務調整(或改派),應依本府1126 12日府人力字第1120157882號函規定,辦理人員相關作業,並應評估現職人員任用資格及權益事項,務必妥 為審慎規劃辦理,並與當事人妥為說明。

三、檢附本府各機關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修正注意事項等相關資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