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以下簡稱配置準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12月4日會同修正發布,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4年12月22日府人企字第1140371036號函辦理。
二、為使地方政府機關職務結構更趨合理衡平,本次修法重點 為放寬委任各職等、各官等比率配置規定及增訂部分機關簡任非主管之職務設置規定,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請視業務實際需求及必要性,得於編制員額數額內,適時依配置準則及相關程序規定辦理組織編制修正作業,本次官等職等配置調整,不得作為請增員額之事由。
(二)如涉及現職人員職務調整(或改派),應依本府112年6 月12日府人力字第1120157882號函規定,辦理人員相關作業,並應評估現職人員任用資格及權益事項,務必妥 為審慎規劃辦理,並與當事人妥為說明。
三、檢附本府各機關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修正注意事項等相關資 料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