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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5-12-29 | 點閱數: 34

有關大陸委員會建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之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自11511日起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1226日桃教人字第1140127360號函辦理。

二、查核對象公務人員部分請配合旨揭查核機制辦理,另教育人員須具結對象仍循例為校長及兼任行政職之教師,查核範圍表所列之其他專任教育人員部分如有疑義,請按人員類別洽詢教育部相關聯絡窗口釐清。

三、又專案查核階段(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未銓審職員)未具結人員,請各校自行造冊管考。

四、檢附教育部114919日臺教人()字第1140085902A號原函及同年1016日臺教人()字第1140107542A號原函及其附件,請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