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6-01-02 | 點閱數: 103

轉知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桃園市政府1141231日府人考字第1140377651號函辦理。

  • 公訓字第11400217421號.pdf
    1) 公訓字第11400217421號.pdf
  • 府人考字第1140377651號.pdf
    2) 府人考字第1140377651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