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6-01-13 | 點閱數: 135

行政院修正致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費用上限及對象,並自1141210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5112日府人給字第1140360956號函辦理。

二、旨揭致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費用上限,業 經行政院調增為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另本府所屬各機 關(學校)屆滿65歲終止契約離職之聘用及約僱人員,得視經費並斟酌實際任職情況,於1萬元上限內比照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