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現職人員經核准兼任或代理他機關(構)學校職務,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附則四領有兼職費者,得否同時支給加班費、其加班費計支內涵及發給機關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5年1月28日府人給字第1150022822號函辦理。
二、有關現職人員兼任或代理他機關(構)學校職務,並依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附則四支給兼職費者,如因兼任或代理之職務「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並符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者,得支給加班費。至其加班費計支內涵,係以本職之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3項之總和,除以24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又加班費之發給,參照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年6月2日86局給字第17239號函之意旨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8條但書規定,由兼任或代理機關發給,但經協調,得由本職機關支給。
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5年9月9日85局給字第33044號書函及 人事總處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115年1月22日 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