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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6-02-12 | 點閱數: 33

為辦理本市115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請於115310日(星期二)前遴薦人員參加並報府核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本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下稱本市實施要點)辦理。

二、請依本市實施要點辦理旨揭遴薦作業,重點如下:

 ()適用對象: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市復興區公所及復興區民代表會之編制內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遴選資格條件:符合本市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各款事蹟之一者,並請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以激勵士氣。

 ()遴薦人數上限:

1、無所屬機關者:至多1人,機關員額超過500人,得增 1人。

2、有所屬機關者:至多2人,機關員額超過500人,得增 1人。

3、區公所:至多1人。

 ()最近3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

1、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2、對他人為性侵害,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 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3、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或第4項規定之情形,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4、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經依相 關法令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5、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三、當選本市模範公務人員者,將擇優遴薦12名,參加115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獲選將分別依規定核給公假及其他獎勵。

四、檢附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本市實施要點各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