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本局115年1月6日桃教特字第1150000849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實施計畫摘要如下(詳見實施計畫): |
| (一) | 推薦基準: |
| 1、 | 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
| (1) | 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領域或執行融合教育,且績效考核或考績最近二年 (112-113學年度)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
| (2) | 未受刑事、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
| (3) | 無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19條或第21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
| (4) | 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各款,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第24條或第25條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者。 |
| 2、 | 應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者: |
| (1) | 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教學,改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 |
| (2) | 長期奉獻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 |
| (3) | 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研究,有具體成效。 |
| (4) | 推展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成效。 |
| (5) | 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有具體成效。 |
| (二) | 辦理方式: |
| 1、 | 各校推薦:學校應以公開方式遴選卓越特殊教育人員, 被推薦人員應填寫資料檢核表、推薦表(含教師證、聘書、服務年資證明)及公開方式推薦確認單,並檢具全案遴選過程資料(包括會議紀錄)依資料檢核表所列項目依序裝訂成冊,於收件截止期限內逕送(寄)承辦單位大溪國小輔導室。 |
| 2、 | 市府初選:由本局組成初選小組,針對各校推薦人員進 行訪視及選拔。 |
| (三) | 收件規定: |
| 1、 | 各校檢附資料檢核表、推薦表、公開方式推薦確認單、會議紀錄等資料,並依資料檢核表所列項目依序彙整裝訂成冊(資料檢核表除外)。 |
| 2、 | 收件地點:大溪國小輔導室(33541桃園市大溪區登龍 路19號)。 |
| 3、 | 收件日期: 115年3月13日(星期五)下午4時截止(郵寄以郵戳為憑)。 |
| 三、 | 本案倘有問題,請逕洽大溪國小輔導室徐雪芳主任(聯絡電話: 03-3882040轉分機610、612)。 |
| 四、 | 本案實施計畫亦可至「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網-特教業務單 位-桃園市特殊教育科-表件下載區」(網址:https://special.tyc.edu.tw/)下載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