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檢送「各機關函送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職場霸凌成立與否案件應檢附資料一覽表」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5年2月24日府人考字第1150042194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第19條之1、第19條之 2、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下稱安衛辦 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略以,職場霸凌申訴受理機關,應將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及 調查事證,於決定作成日起7日內函送保訓會;該決定之調 查程序與人員組成,有未符安衛辦法之規定者,保訓會得 依職權要求機關重行調查。上開規定說明詳如保訓會114年 12月26日公護字第1149060038號函(本府115年1月2日府人考字第1140377775號函計達)。
三、次查安衛辦法問答集陸、附則Q3及柒、新舊法銜接過渡期 間Q3略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全部規定之機關學校(下稱5類機關),其機關首長職場霸凌成立與 否之調查結果,於職安法修正施行前,如申訴人為保障法 適(準)用對象,應依安衛辦法第38條第3項規定通報保訓 會;至申訴人如為其他人員,或申訴人為保障法適(準)用 對象於職安法修正施行後之案件,亦應將職場霸凌成立與 否之決定通報保訓會。
四、綜上,貴機關學校如有涉及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之職 場霸凌申訴案件,其調查結果之通報,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適用安衛辦法之機關,應確實依前開規定及旨揭一覽表,檢附相關資料函送保訓會。
(二)5類機關,於職安法修正施行前,如申訴人為保障法適 (準)用對象,仍請依前開規定及旨揭一覽表,檢附相關資料函送保訓會;至申訴人如為其他人員,或申訴人為 保障法適(準)用對象於職安法修正施行後之案件,亦應將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通報保訓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