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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6-02-26 | 點閱數: 29

轉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 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213日以臺教人()字第 1154200084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5225日桃教人字第1150015752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 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