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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6-03-05 | 點閱數: 106

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十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檢送「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 注意事項」一份。

二、教育局115210日桃教小字第1150011444號函併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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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幼兒園超額教師市內介聘申請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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