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4年10月8日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修正施行後之模範公務人員人事資料相關事宜,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5年3月9日府人考字第1150059721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激勵辦法已刪除各主管機關應將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結果及其獲選資格撤銷、廢止情形函送銓敘部登記備 查之規定,爰114年(含)以前經該部登記備查有案之模範 公務人員,嗣後如經撤銷、廢止其獲選資格者,無須函送 該部登記備查。
三、又人事資料之建立、異動及更新,應力求正確,爰請各機 關學校依規定將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結果及其資格變動情 形,經本府核定或報送本府核定後,即時登載於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表 21獎懲記事,以確保後續資料運用正確性,並兼顧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