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暨本市114學年度學前特殊教育幼兒鑑定安置實施計畫辦理。 |
| 二、 | 查本市相關鑑定評估作業,係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條規定略以:「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下列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之情形......。」,及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略以:「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相關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
| 三、 | 承上,重申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以下簡稱聯合評估報告)等醫療證明文件非提報鑑定安置申請必要之文件,切勿要求幼生家長需取得聯合評估報告或身心障礙醫療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家長反覆奔波,造成重複評估及醫療資源浪費之情事。 |
| 四、 | 本案訊息請務必週知園內所屬人員知悉,並列入承辦人交接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