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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6-03-25 | 點閱數: 9

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 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 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5324日府人考字第1150072451號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構)學校依旨揭違規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相關事項Q&A及本府114116日府人考字第1140306802號函等規定,分依市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 處理要點附表一「市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或各公營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規章,辦理違規赴陸港澳懲處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