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學前特殊教育推動計畫(113-117學年度)」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融合教育輔導計畫」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年4月8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55600833號辦理。 |
| 二、 | 旨揭各項補助申請注意事項如下: |
| (一) | 集中式特教班融合教育輔導: |
| 1、 | 參與對象:設有集中式特教班之公立幼兒園。 |
| 2、 | 申請方式:由各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及學前特教教師合作規劃,自國教署「教保服務機構融合教育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輔導人才庫)邀請輔導人員,與輔導人員充分討論後,提報申請。 |
| 3、 | 輔導方式:每園每學年至少輔導6次,每次至少3小時,可採入班觀察、個案討論、小組或團體討論等方式進行。 |
| 4、 | 補助項目及基準,請依「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身障要點)第3點附表3「學前教育階段補助」項次11有關「公立幼兒園集中式特教班融合教育輔導」規定編列。 |
| (二) | 普通班融合教育輔導: |
| 1、 | 參與對象:機構(包含幼兒園、社區(部落/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普通班有招收身心障礙幼生或疑似身心障礙幼生者。 |
| 2、 | 申請方式:由各機構自國教署輔導人才庫邀請輔導人員,與輔導人員充分討論後提報申請。 |
| 3、 | 輔導方式:由輔導人員採多元方式進行,每機構每學年至少輔導6次,每次至少3小時,至多6小時;每月至多以輔導1次原則。 |
| 4、 | 補助項目及基準,請依身障要點第3點附表3「學前教育階段補助」項次11有關「普通班融合教育輔導」規定編列: |
| (1) | 輔導經費(含輔導人員鐘點費、外聘專家學者出席費、交通費、住宿費、代課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補助基準如下: |
| 甲、 | 一般地區: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機構每學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採2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機構每學年最高核予8萬元。 |
| 乙、 | 離島、原住民及偏遠地區: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機構每學年最高核予10萬元;採2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機構每學年最高核予12萬元。 |
| (2) | 教材教具費:每機構最高核予3萬元。 |
| (3) | 視、聽障相關專業人員:輔導歷程中有需上開專業人員到機構參與協作、給予諮詢或指導之需求者,得支應相關費用,每機構最高核予1萬5,000元。 |
| (三) | 學前融合教育教師專業學習社群: |
| 1、 | 參與人員:學前階段特殊教育教師、教保服務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 |
| 2、 | 社群得以多元方式組成,包括同機構及學校內、跨機構(校)或跨專業社群,社群成員應至少3人,並推舉1位成員擔任社群召集人,以社群召集人所屬服務單位申請;另社群召集人應由學前階段特殊教育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擔任。 |
| 3、 | 社群活動每學年至少運作6次,每次至少1小時,且應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時間辦理。其運作目的應與融合教育教學之專業知能相關,並得以線上或實體之多元形式辦理,如教學觀察與回饋、教學檔案製作、教學方法創新、教學媒材研發、行動研究、協同教學與案例探討等。 |
| 4、 | 補助基準:每一社群依組成方式核予補助。同機構(校)內專業學習社群每群補助2萬元;跨機構(校)或跨專業學習社群每群補助3萬元。 |
| 三、 | 本案補助經費之申請,請於115年4月30日(星期五)前寄送申請表(電子檔請一併寄送本局指定信箱067067@ms.tyc.edu.tw)及相關資料至本局,俾利統一審查後函送國教署申辦。 |
| 四、 | 本案計畫申請表(含經費概算)、教保服務機構融合教育輔導人才庫名單及國教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融合教育輔導計畫等資料,請至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網(https://special.tyc.edu.tw/)- 特教業務單位-特殊教育科-表件下載區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