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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6-04-14 | 點閱數: 80

函轉有關「教師於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施行後,其各月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併計,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考核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414日府教人字第1150093628號函辦理。

二、查考核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1 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1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個月,或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 計已達6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三、次查教育部11010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0987號函說 明略以,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教師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審酌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 間,原則應以學期為單位,例外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又考量少子女化為國安問題,爰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考核,宜與其他 考核年資因故中斷之情形有別。另有關考核辦法第3條第1 項所指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其計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 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 數,以1個月計算。

四、又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育嬰留職 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6 個月之需求者,每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及次數如 下:……二、未滿30日: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但合 併以30日為限。」

五、國家為營造友善生養環境、積極因應並推動少子女化政策 及強化彈性育嬰之支持措施,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業就上開情形予以彈性規範。為配合國家少子女化重大政策, 教師如因育嬰留職停薪事由,致當學年度實際任職期間不滿1學年,先依教育部110101日函示併計已達11個月又 1日者,再依前開函示規定(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 1個月計算)折算為12個月,考量育嬰留職停薪與其他考核年資因故中斷之情形有別,爰予以放寬認定,得辦理年終考核。

六、綜上,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者(育嬰留職停薪及任職已達 11個月又1日),請各校確依教育部函釋辦理教師年終考核,以維護其考核權益。

  • 府教人字第1150093628號.pdf
    1) 府教人字第1150093628號.pdf
  • 臺教授國字第1150018802A號.pdf
    2) 臺教授國字第1150018802A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