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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6-04-16 | 點閱數: 58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業經勞動部於11548日令 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桃園市政府115415日府人考字第1150096350號函辦理。

  • 376736800A_1150096350_ATTACH3.pdf
    1) 376736800A_1150096350_ATTACH3.pdf
  • 府人考字第1150096350號.pdf
    2) 府人考字第1150096350號.pdf
  •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二、第四條之三修正條文.odt
    3)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二、第四條之三修正條文.odt
  • 勞動條5字第1150147759D號.pdf
    4) 勞動條5字第1150147759D號.pdf
  • 總處培字第1150014378號.pdf
    5) 總處培字第1150014378號.pdf
  • 總說明.pdf
    6) 總說明.pdf